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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3章 初覆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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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了哪些话;可它没有另起旧案,有人在墙外与他选了同一处落笔。

***

次日午前,问答房的门再次打开。

评事没有带昨日的旧卷夹,手中多了一只白签封套。

封口是刑部详覆司收发印,背面记着昨日酉初收文、今日巳初发回。

兵部那一路仍没有复文,大理寺旧档房只在交割簿上回了“查架”

二字。

谢无咎落座后,评事当面拆封。

回文很短:“本司承安七年会审副底,只存案录抄文一纸。

其所据北境最初报文,旧注称随年限归并,今无原报可移。”

录事念到这里,评事问:“归并是什么意思?”

谢无咎道:“该问写这两个字的人。”

“旧年军文按期归卷,本是常例。”

“我没有说不是。”

“归并以后不再单独存放,也不等于有人毁卷。”

“我也没有说有人毁卷。”

评事将回文按在案上:“那这封回文能说明什么?”

“说明刑部手里只有会审抄件。”

谢无咎道,“最初报文归到哪里、并入何卷、是否还能按簿号找到,它没有答。”

录事把这句话记下。

评事又从封套里取出随文附来的抄件,与昨日现案所引并排放置。

两张纸上的正文几乎相同。

“疫作”

之后同样略去一段,“择九具覆验”

与“右列九尸”

的位置也没有差别。

不同的是,刑部抄件右上角的淡墨小字没有被裁去,完整写着五个字:

“冬月十八收。”

评事用指节压住那行角注:“谁收的?”

回文没有说明。

他又让录事把两张抄件的上缘对齐。

现案抄件把正文誊在正中,收文字样挤在栏外,只留下后两个字;刑部抄件则把五字角注一并抄全。

正文相同,只能证明两处传下来的文字相近,不能证明角注与正文原本出自同一次落笔。

“在哪里收的?”

仍没有说明。

“收的是最初报文,还是这份会审抄文?”

无人能从这五个字里回答。

谢无咎看着正文开头:冬月十四,营中疫作。

角上却记冬月十八收。

两处相隔四日。

它可能只是下一级衙门收报的时刻,也可能是后来抄文落入某处的日期;无论哪一种,都不能拿十八日的角注倒作十四日那句“疫作”

形成时的凭据。

评事道:“你又要说先看原本?”

“还要先问,这个‘收’字收的是什么。”

“兵部尚未回。”

“那便等兵部回。”

“若兵部也只剩抄件呢?”

谢无咎看向那张问纸:“把‘只剩抄件’写下来。”

评事沉默片刻,让录事在今日问答末尾添了一行:“刑部所复为会审抄件,角注冬月十八收;收受何物、何处收受,待核。”

笔落以后,白签回文与两张抄件一并归入现案候核。

重审未开,旧谳未动。

录事却在候核目录里另列了一栏:角注所收何物、何处收受,待核。

右上角那个“收”

字,不能再含混带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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