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69章 同形异断(2 / 2)
签、旧绳、尺寸与细部能否前后对上,可以核,却不能把半个月追认成官署保全。”
主簿道:“这样一来,证物链并不完整。”
“所以把不完整写出来。”
评事令案物吏在两件来源栏下另添一行:六月十四公开鉴验后由沈氏持回,至六月三十入署前无官封,期间保管状态依其陈述;今日接收只固定此后。
这一行并不替她增添分量,却堵住了日后有人把旧木匣说成半个月前便有官署背书。
评事没有让程师傅重做东市那场鉴验,只命他依封存验记,对明最容易被人改写的两句。
程师傅隔着托布将两枚玉转到同一纹面,确认都是留下麒麟首与前足的左半;两道断边斜势相近,却彼此错开,玉纹也接不上。
“同为左半,不能配合。”
他说。
案物吏依言落笔。
主簿随即追问,同制、同坊、同批乃至军中凭信是否仍有可能。
程师傅没有逐项猜测,只把玉作验记推回横尺以内:“我能认刀口和玉纹,认不了谁下的令、给了谁、拿来做什么。
要认用途,得有作单、旧主口述或另一头的交割。”
案物房里一时只剩落笔声。
沈照檀没有趁机要求写“并非凭信”
。
程师傅不能证明它们是谢家军令,同样不能证明它们从未被任何人当作记认。
把有利的一边多写半步,便会给另一边留下把整份意见推翻的口子。
她只看着案物吏:“还少一项。”
“什么?”
“用途未明。”
主簿道:“用途本就不写在物目里。”
“凭信二字却已经写在补取帖上。”
“那是提请核查的缘由。”
“正因有人以用途提请收物,案物意见才必须写明用途尚不能定。”
评事取过接物总目。
案物名称原已写成“形制相同半枚麒麟玉二”
,他提笔把四字拆开,重新列作:
“半枚麒麟玉二,分别封存。”
下方另设共同核见一栏。
案物吏先写“形制相类”
,沈照檀道:“同一行。”
他在后面续写:“同为左半,不能配合,具体用途未明。”
程师傅逐字念过,只在这行末尾落名。
玉作旧验记作为非官署鉴验附入来源夹,注明只供复核今日陈述,不升级为官验结论。
两枚玉各自的旧绳也随各自物号入袋,今日不拆、不验佩带痕迹。
封泥压下前,主簿忽然道:“来源不同、不能配合、用途未明,都可以写。
可两件偏偏如此相像,也不能当作全无关系。”
“确实不能。”
主簿似乎没有料到她会承认:“所以仍可能是同党分持?”
“可能被问,不等于已经证明。”
“也可能毫无关系?”
“同样不能证明。”
主簿看向那行共同核见:“既不能证明同党,也不能证明无关。
这份意见究竟替谁说话?”
“不替谁。”
沈照檀把两张物目签分别推到玉甲、玉乙旁边。
“它只替两件东西说到它们自己为止。”
案物吏将两枚玉连同各自旧绳装进不同封袋。
袋口各压一道骑缝印,物号、来源与启封条件也各写一遍。
最后,两袋被放入案物架相邻的两格,中间隔着一根窄木档。
共同核见只有一行:形制相类,同为左半,不能配合,具体用途未明。
补取帖上的“凭信”
二字,始终没有进案物名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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