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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5章 京库留阙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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兵部的到限回文直到午正才送进清案值房。

随文共有五页正纸、两页查簿清单和三张各房回签,发文号、骑缝印与承办押一项不缺,离申正尚有两个时辰。

录事验毕,把七月二十日三署处置正纸铺在长案中央。

兵部主事亲自随文而来,先请念结语:

“十五年前北路所涉原报,年久散失,今已不存。

承安七年北收冬字七十六,遍核分送未见,当年应未实收,故无移交。

谨依限具复。”

屋内没有人出声,萧承彻从笔架旁抽出两根乌木压纸尺,一根压在“十五年前”

下,一根压在“承安七年”

下,随后把回文沿两处年月分开,左右各置一案,问:“这两句为何写在同一段里?”

兵部主事道:“都是北路旧簿,所查又同属一案。

合写能免重复。”

“前一处问一封首报怎样发、怎样收、怎样移。

后一处问多年后一个临时杂收号位怎样入目、怎样分送。”

萧承彻道,“隔了数年,收文处、簿式、承办都不同。

省下的不是重复,是年月。”

主事没有再争,只把两叠纸各自移到一根尺下。

萧承彻先指左边:“年久散失,所据哪一册散失簿?”

“不是说有一册专记散失。”

主事答,“十五年前的北路来文,后来历经归并、移库、重编。

今日把仍存京中的相关簿册查遍,未见最初原纸。

若连此也不能写不存,官署往后便只有无休止地再查。”

主事指着查簿清单道:“若只写未见,不列查止之处,下一任还会把同样几册再翻一遍。”

萧承彻没有说兵部查得不够,只把左案最上面的查簿清单推回去:“所以先写清楚,你们查遍的是什么。”

主事随即报出三类。

第一类,兵部现存北路军报收文总目,所查从十五年前冬月初一到腊月十五,按北路、雁回、伤亡、疫作四种可见题字分别检索。

第二类,兵外急递交收簿,同一时段前后各展十日,核入门时刻、来处、纸数与转送房名。

第三类,旧卷归并簿,查北路军务、伤亡和临时来文三个门类,直到承安七年会审成卷前一日。

三张回签分别由收文房、兵外急递房与旧卷库出具,每张都记开架时刻、所启架号、在场书吏和闭架时刻。

兵部没有把原簿搬来清案值房,只附对应页段的见存节录,节录首尾各留相邻两项,用来证明检索不是从一句孤字上截取。

现存总目里仍有同月别件,急递簿也保留着前后交收,归并簿并非整册空白;三类簿能够认出别的北路来文,却没有一项同时接上现案所需的发文处、题名、纸数和第一收受号。

录事把三张回签压在清单旁,逐项抄下簿名、时段、检索字段与回签人。

萧承彻让兵部主事自己对照结语。

主事看到“今已不存”

时沉默片刻,提笔改作:“在上述现存京库范围内,未见同时具足发文处、完整题名、原纸页数与第一收受号、可明确对应现案所问之最初本。”

地方发递簿和沿途第一处收受簿不归京库,便另列在“本次未查”

之下。

主事又主动添了一句:不得因为京中未见便认定地方必有,也不得因为地方尚未查便反推京中后收曾经发生。

这样一改,兵部仍交代了查到哪里,却不替京外的架子判存亡。

左案另有一条“兵外杂收冬字四十一”

,只说明城西临储所的北境旧案杂卷后来进入兵部外收房,年月、来处与十五年前首报第一程都不相同。

录事把它留在“已核旧号”

附注里,不许移到首收一栏。

兵部还在第三页引用了刑部回文里的“引北报疫亡文”

。

萧承彻没有删,只在旁写明:刑部到限结果已另案入卷,所引完整题名、原纸页号、入署收文号和入卷移交仍未核出,不得由一署未明之引文补另一署未见之原本。

右案这时才打开,北收冬字七十六所在的号段目录列明:承安七年北路临时杂收,自一至一百二十。

它说明七十六落在哪一类号段,却没有逐号物目。

现存分送索引中,七十五转军务正目,有时日与交押;下一项已是七十七,转粮运正目,也有两端经手。

书吏又依北收冬字、北冬、冬字三种号式,查军务、粮运、伤亡、退原收处四类索引,仍未见七十六。

这些在七月二十日已经核过,本次兵部又把三种号式、四类转目逐一落在复检签上,每一种都限定承安七年北路号段,不向别年“冬字”

泛查,也不把京中兵外杂收冬字四十一混进来。

每查一类,守簿人先报索引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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