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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4章 晚录留阙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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兵外杂收冬字四十一,先被写上问明纸,又被承办评事一笔划去。

“这是程敬安旧居差票上的号。”

他道,“原票仍在安平坊。

大理寺只有录事、坊正和房东共同核过的抄记,不能写成已经调到兵部原簿。”

“那便写据核寻票背录,请外收房按号自查。”

昨日的核寻票随即从值房封夹中取出。

票背共三处押记:录事抄录,坊正核见,房东证明纸在程宅显见旧纸篮中。

评事让书吏以窄尺遮住人物去向和屋内情形,只露差票题头、搬运品类、交付处与杂收号。

书吏另起一张引用签,把“兵外杂收冬字四十一”

逐字抄下,末尾注明:“此号据旧差票见证抄记,兵部原簿尚待核。”

若兵部原簿没有这个号,回文只须写无;若有,也只证明那一行曾存在,不能证明差票所记每件东西都照数入收。

评事换了一张纸,重新落笔。

六月二十四日辰初,大理寺值房里摊着前次发往兵部的那道旧调取。

它按承安七年乙字二十七号会审案号追查,兵部已经在六月十四日回过“照旧案录送”

,附来的仍是一、二、四三页旧案录文。

那一路从会审往回找,只找到了会审已经收进去的东西。

今日这一份不再写乙字二十七号。

题头只列兵部外收房、兵外杂收冬字四十一,再问三项:该号所收北境旧案杂卷中,是否登记过北境最初疫报;若有,现存最早一版形成于何时;若原件不便移送,须具复原本存否、后录年月及所据来处。

书吏念完,问:“现存最早一版,不就是最初疫报?”

“不是。”

沈照檀道,“最早留下的,可能已经是后来抄的。”

“若文字一样呢?”

“文字一样,也只能先说明它抄了什么。

原报是谁发、何时收,仍要看第一张纸。”

书吏把“最初原件”

与“最早现存版本”

分作两行,末尾又添:“题名相同,不互相替代。”

评事看向沈照檀:“这道问明只能引用杂收号。

程敬安、沈府旧箱和临时公差银都不写。”

“可以。”

“即使冬字四十一确实收过北境杂卷,也不能证明其中有你要找的纸。”

“所以问有没有登记。”

“兵部若回没有呢?”

“照没有记。”

“若仍只送一份旧录?”

“先记它是哪一层旧录。”

评事在问明末尾盖印。

青签封套当面合拢,封面列收受处为兵部外收房,背面仍抄谢无咎现案号,并注明只问文书交割,不作承安七年旧谳复审。

官文从大理寺东角门出去时,沈照檀没有跟。

她手里已有一次兵部“已复”

,却连最初疫报是否还在都没有问明。

***

次日申初,青签封套被送回大理寺。

这一次送文的不是兵部承安七年旧案房,而是外收房书吏。

回文题头写得很清楚:“据兵外杂收冬字四十一旧注复检。”

封套内只有一张纸。

送文书吏先把借出签交给核文吏:“北报后录册旧纸一张,限今日酉初前验毕归还。

不得折角,不得蘸水覆验。”

评事问:“原报呢?”

“回文里已经写了。

外收房按旧注复检,只得这一张《北境疫亡录文》。”

“我问的是原报。”

“题名已有疫亡录文,所记也是北境疫事。”

回文后还附着一行加盖外收小印的簿目节录。

冬字四十一确实存在,来处记城西临储所,物目却只写“北境旧案杂卷若干”

,没有二篓、封匣,也没有逐件纸名。

评事让核文吏先在收文摘要上记:“杂收号有,内件未列。”

送文书吏道:“旧杂物成批入收,簿上不逐纸列名,也属常例。”

“可以是常例。”

评事道,“但不能因这张后誊本同封送来,便倒填成冬字四十一当年逐件点收过它。”

送文书吏没有再说。

评事没有同他争题名,先让核文吏验封。

当前青签封口完整,兵部外收印与发文簿相合。

旧纸另有一枚借出小签,记自“北报后录册”

第六夹取出,送大理寺限项核见。

纸边没有北境营门发文印,只有兵部旧档归册小印。

核文吏把一根黄绳横在长案中间。

“家属只能核与问明有关的六项。”

他道,“题名、归册名、抄录年月、发报人、最初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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