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04章 玉留影行(2 / 2)
封,不能仍用北衙现持旧拓。”
“可。”
评事道,“原物在本寺开,在本寺拓,在本寺复封。
你只领副录。”
书吏又道:“地方答纸不得写‘未见原物’。
官拓本就从原物上取,写这句话,像是存心削弱答复。”
沈照檀答:“出具官拓的人见了原物,答问的人没有见。
纵然都是官面核验,也更该写明谁见了什么。”
案物房里静了片刻,评事提笔,在拟制副录的题头先写下一行:
“据大理寺所制等大官拓、尺度与细描作答;答者未见原物。”
北衙书吏没有再争,只要求把“原物由大理寺核见”
添在后面。
评事准了。
两层话并列:拓本有官署来处,地方答者没有实物经眼。
他又把地方答格压在限制语之后,不让答者先见“合信”
“旧部”
或任何拟定关系。
去北路的纸只问此类物怎样用、何时用、凭何种簿记;至于案中两物与谁有关,仍须回到各自来源纸和大理寺原物簿。
随后,案物吏先从架上取玉甲,报出物号、旧封泥号与原架位。
三处与两本簿相合以后,他才割开封纸,将旧封泥拓入启封回签,碎片则收进原袋附格。
玉甲落在白毡中央,木尺不压玉边,细秤只复核原有重量;拓手分别取纹面与背面等大官拓,画手以细线标长、宽、厚、穿孔位置和断边走向。
旧绳只在原位缓缓展开,不解结、不穿换,另作一张绳结与褪色细描。
每一张纸都只挂玉甲物号,共同核见没有改,只从旧簿逐字抄回:同形左半、不能配合、用途未明。
旧绳图旁另注:随物入袋,不追认为承安九年原绦,不与玉乙旧绳互证。
拓毕,玉甲先换新封纸。
案物吏报新封泥号、复封时刻与经手,写进案物簿,也写进现案调取回填栏。
它回到原架以后,玉乙才被取下。
第二次验封、启袋、量尺、拓印与细描,次序没有少一项。
玉乙孔侧旧磨与随附旧绳结位不尽相应,案物吏照原核见画出位置,只写“旧绳不能尽证早先系法”
,没有补是谁换过绳,也没有借两张图比较谁与谁相反。
玉乙的所有纸只挂玉乙物号。
午初以前,两件原物都换了新封,各自回到相邻的原架格。
旧封号、启封时刻、新封号、经手与归架时刻在两本簿里逐项对上,调取去向写的是“本寺案物房制官拓”
,不是北衙。
长案另一侧多出两套副录,一套玉甲,一套玉乙。
每套都收齐正反等大官拓、尺度、孔沿旧磨、断边与两面细描,旧绳另页,不并图,也不互相补来源。
两套题头下各有三行限制语。
第一行注明据拓本作答,答者未见原物;第二行保留两物同为左半、不能配合、具体用途未明;第三行则把题目锁在此类物于北路的制度用途,不得据拓本判断材质、实物配合、历来持有人或两物关系。
北衙书吏逐页验过,分别装进两只薄封袋。
他在收物簿上写的不是“玉甲、玉乙”
,而是“玉甲官拓副录一袋、玉乙官拓副录一袋”
。
两袋离开案物房时,两件原物仍在木档两侧。
案物簿末行写着“原物复封,归原架”
,收物簿末行写着“官拓副录两袋,北衙收讫”
。
评事核对两行时,把下一张限期牌挂上案边:兵部须于八月初五申正前具复,距此尚余八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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